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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行政院會通過「農發條例」第18條之1修正並送立法院審議案. 發佈日期: 2015/9/11
內容: 第十八條之一 前條第四項農舍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承受人,應具備下列資格情形之一,不在此限: 一、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。 二、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一年以上之農民。 三、無自用農舍。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下: 一、繼承。 二、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血親間之贈與,且受贈人無自用農舍。 三、法院拍賣,且拍定人無自用農舍。